在課堂上進行影片的放映,是屬於對於特定多數人(公眾)的播放行為,乃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視聽著作的「公開上映權」的範圍。
提到公開上映的合理使用規定,主要是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:「非以營利為目的,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,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,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」
老師若是因應特別的事件或教學需求,臨時性地有公開上映視聽著作的需求時,只要符合下述的要件,應可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。
- 必須是「非以營利為目的」
- 必須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」
- 必須「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」
- 必須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
- 必須是在「特定活動中」。
若是老師在選擇所播放影片時,與教學活動的關連不大,反而是「休閒」、「娛樂」的性質較重時,
則可能另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,被認為有「市場替代」的效果,仍然有可能會屬於侵害公開上映權的行為,須特別注意。
但因為涉及「公開上映權」,智慧局網站有提出下述幾點建議。
- 教學常態性需要使用,應該向廠商取得公開上映的授權
若屬於教學常態性需要使用的視聽著作,例如:人體奧秘、宇宙大爆炸、二次世界大戰等商業頻道公司所拍攝相當具有教育意義的影片,因為非屬於臨時活動的公開上映,而是教學的經常性使用,應該向廠商取得公開上映的授權(一般是銷售「公播版」)。
- 教學中引用 5~10 分鐘,仍然可以主張合理使用
若是老師自己在準備教材時,希望將特定影片內容作為教學時的輔助教材,則建議在製作教材時,將影片內容截取適當的部分後,以第 52 條引用的方式,融入作為自己授課教材的一部分,例如:配合簡報檔案的使用,在簡報到特定議題時,連結至影音檔案,作 5 到 10 分鐘的播放等,即使是涉及公開上映的行為,但若是以合理「引用」的方式作為教材這個新的著作的一部分,仍然可以主張合理使用。
- 播放全部影片,可能侵權
若是在課堂上確實有播放全部影片的需求時,由於其市場替代的效果較大,透過第55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較低。建議仍然宜取得公開上映的版本進行放映較為適當。